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最新详细内容
2024.01.22 2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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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1、之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券商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取得 *** 许可取得的基金托管资格后,才能对外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3、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4、《基金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主要条件如下: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日前由中国 *** 和银监会联合制订并发布(详见第3版),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6、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十一章
1、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2、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3、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4、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资产管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人员管理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第九条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 ***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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